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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文字報導


關鍵評論:台灣離公約精神有多遠?障權委員竟說「我們不需要低地板公車」

  • 發佈日期:2025-05-22
  • 照片說明文字文:莊棋銘(社團法人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辦公室主任、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副秘書長)

    筆者是一名罕見疾病的電動輪椅使用者,在2022年參加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(CRPD)第二次國際審查會議」,最讓我印象深刻是一位中央層級的障權委員,在我一次去無障礙廁所門前被問:「你的腳為何不矯正?可以收在前面比較不危險!」當下我愣住了,有這種健全主義,不尊重他人的委員在政府設置的委員會,也難怪這些年來障權沒有太多進步了。

    地方的障權委員說:我們不需要低地板公車

    我們不否定「醫療」對人類健康生活貢獻,但每位身心障礙者適合的醫療復健方案並不同,光是先天性跟後天致障、不同障別,身心狀態就極大不同。

    如果認為醫療復健是萬靈丹,不僅否定不同人的努力跟特質,也缺乏足夠的障礙意識(身心障礙基本上具不可逆性)且一位成年人採取什麼醫療方式維護健康都應該尊重。

    為何會有不適任的障權委員?我們可以從現有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》(後簡稱障權法)略知一二,其中第十條明文:主管機關應遴聘(派)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、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、民意代表與民間相關機構、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;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、團體代表之比例,不得少於三分之一。前項之代表,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。

    有關中央或地方的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,「專家」與「學者」、民間團體代表上,除了單一性別要求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,對於障別及族群多元性未有明確規定。而且既然是「權益推動」為目的所成立小組,對於各項人權,特別是障權公約(CRPD)須有基本概念,其公開言論與會議提案,均不可背離公約所示。

    但實務所見,部份委員會成員代表性不足,除了部份委員為單一障別專家未必了解其他障別需求外,最重要的是「民間代表」或「專家」、「學者」往往承接政府公辦民營之標案、委託案、研究案,與各級政府合作關係密切,自然不會提出與政府施政相左的進步方案,導致現有障權委員會功能有限。

    甚至筆者與同事在各級政府公開會議中,看見有些委員提出「政府預算有限,不能過度要求。」或者自身為聘僱外籍移工為照護者,反問申請個人助理法定服務的障礙者:「人力需求這麼大,為何不自聘外籍移工?」還有南部的障權委員說:「我們不需要低地板公車。」只因為大眾運輸需求少。

    同事反問,這位也是輪椅使用者的委員如何解決交通移動?竟回答:「我都是自己開車。」

    無法站在使用者角度,如何相信障權能進步?

    前述種種實例,告訴我們委員會的運作方式,應透過公開會議、提案的會議紀錄,如涉及表決、議決,應以實名紀錄(贊同與反對或棄權)。

    雖然目前各級政府的障權委員,多為遴選,但在法理上,仍代表百萬身心障礙者的「權益」與「民意」,如果不是站在關鍵議題上,如「社區自立生活」、「障礙者參與」、「服務可負擔性」、「個人支持」、「人權模式」、「設施與資訊無障礙」、「社會參與」等關鍵問題上,站在「使用者需求」角度,如何「德可配位」?又怎相信「障權」能持續進步?

    關於障權修法,第十條的各級身心障礙委員會組成應有「障權意識」,理解障礙形成,是協助不足與環境限制交互結果,需要建構「平權」可及的制度與支持。且言論不得違反政府簽署的各項人權公約(特別是障權公約CRPD)。委員應「利益迴避」,其個人或所屬團體不得承接政府標案、計劃案、研究案,才能使社會信服成為公正第三方。

    此外,我們期許行政機關,從身心障礙者鑑定上,要以「實際使用者」需求為出發,放寬身心障礙者鑑定標準,避免目前以「功能損傷」為工具、資源控管為取向的ICF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(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, Disability and Health)。

    這導致台灣2022年身心障礙者的「官方認定」人口僅約5.14%,而忽略了ICF同時強調「社會與環境因素」中的D、E碼,而實際上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調查,早在2022年就已達16%。

    如此不正視實際身心障礙者人口數,又怎期待行政部門能在精確人口基數下,預估法定服務、科技輔具、無障礙設施所須政府預算?

    即使預算有限,難道主管單位不該積極爭取預算,逐年增加?難道不該在建構服務之前,了解廣大第一線使用服務、申請服務的障礙者真實困境?顯然在目前行政機關眼中,障礙者僅是施政成績單下的「數字」,而非一條條活生生的生命。

    台灣的《障權法》,何時能和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》對接?

    近來國內朝野對立嚴重,又見中國軍事脅迫日增,國際局勢詭譎多變;原本「人權」可作為朝野和解、凝聚民意共識的基石,亦可突顯我國與專制政權不同,理應在攸關人權的《障權法》大修,作為進步的指標之一。

    遺憾的是,作為主管機關的《衛生福利部》在明年即將舉行的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(CRPD)第三次國際審查會議」前夕,未見更進步符合公約的修法版本公告,並交由民間與立法院討論、協商、審議可行進步的版本。

    我們才能期待後續的《障權法》在事隔十八年後,能成為跟2014年我國政府簽署的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》對接。有天能夠抬頭挺胸說:「我們是進步、人權、民主、自由的幸福之國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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