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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障礙者觀點


台灣推動「障礙者自立生活」的困境(文/林君潔)

  • 發佈日期:2008-05-24
  • 照片說明文字  2004年,我帶著「玻璃娃娃」的「身份」取得赴日研習十個月的資格。2005年,我帶著生平的第一台電動輪椅和全新的視野回到台灣,那時的我心中大喊:「我就是我!!林君潔,和一般人一樣!!且享有各種權利!!」但顯然地,這在目前的台灣似乎只能成為一個虛無漂渺的口號。

      即便我突破了自己,使用了家人眼中十分「危險」的「電動輪椅」,脫離被照顧者的角色,掌握自己的行動權,但仍沒有一個安全的空間,讓我和一般人一樣走在路上或搭乘交通工具。沒有無礙的空間和交通,我又如何去享有各種權利?做自己想作的事情?與社會連結?相信這不是我一個人面臨的問題,而是許多障礙者共同遭遇過的問題。剛才所述,其實包含著:障礙者的自我否定與建立自信、家人的過度保護、社會福利制度的不健全等等的問題。這些都深深的影響著障礙者是否能自由的在社會中生存或發展。

      在台灣要推動障礙者自立生活,有兩個很大的問題點,一個是人權觀念尚不被重視,另一個則是容易受到傳統家庭觀念的牽絆。例如:「你不能上學是因為你不能走、看不到,不是因為環境的問題。」「你不能搭車去買東西,就請別人幫你去買吧!」又如:「爸媽扶養你很辛苦,不要不聽話,做危險的事哦!」「父母年紀大了,無法照顧你了,以後就要拜託哥哥姐姐來照顧你了!」等等,都是最常有的例子。

      先進國家認為,應該協助障礙者追求正常化的生活,且將他們視為社會的一份子,人人均有平等參與社會的權利,因此不是障礙者能力出了問題,而是權利問題。也不是基因的問題,而是機會的問題。但在台灣的社會,尚將障礙者視為基因出了問題的特殊族群,且並沒有視障獨立的個體,「申請補助時,將整個家庭收入做為判定的依據」、「上學需要父母陪讀」、「一個人租屋或一個人旅行,要投宿旅館,竟被拒絕」,忽視了這個族群的居住、行動、受教、工作等基本權利。

      障礙者自立生活推動理念中,十分強調障礙者需要的不是照顧,而是透過適當的協助,可以自己選擇、自己決定,並對自己的選擇及決定負責。但在台灣,家人理所當然的要負起照顧障礙者的責任,而障礙者在沒有完整的福利制度支持下,成為家人的負擔,更遑論可以自己決定想要做什麼、去哪裡,也無法透過不斷的選擇、冒險和嘗試,來成長,規劃出自己想要的人生。父母往往因為過度擔心及保護,無法放手,亦相對地阻礙了障礙者的能力發展。

      要突破上述的困境,除了要不斷的倡導,改變固有觀念之外,還需要多數障礙者一起走出家門,才能突顯現有福利制度不健全之處。另外也不能忽視障礙者同儕間的示範作用及影響力,因為利用同理心的支持、陪伴與經驗交流,也能成為障礙者準備融入社會的一大助力。

      在國外,障礙者為了改善無法在社會上自主生活的問題,紛紛組成自助團體,設立「自立生活中心」,運用同理心及同儕的力量,一方面提供障礙者在社區自主生活所需的支持服務,另一方面結合夥伴,共同爭取平等參與社會的權利。而我們現在也正依循這樣的軌跡與方式,在2007年2月成立了「社團法人臺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」,希望障礙者的問題由障礙者來發聲,並透過個人助理服務的建制、自立生活的規劃以及不斷地議題倡導,達到「處處可見障礙者的身影自主生活在社會上」的目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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